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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白春山与邵长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春山,邵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白春山,男,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邵长成,男,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春山与被执行人邵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化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