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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20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和支行与广州现象服饰有限公司、喜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和支行,广州现象服饰有限公司,喜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0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和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57号首层。负责人:崔敏锐,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东梅、陈炽斌,均为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广州现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469房。法定代表人:喜春霞。被执行人:喜春霞,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和支行诉被告广州现象服饰有限公司、喜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和支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现象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521811.95元、罚息217750元、复利31380.92元等,并支付公告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喜春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广州现象服饰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喜春霞所有的位于清远市狮子湖大道1号狮子湖公馆116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喜春霞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207房的产权;划拨了被执行人广州现象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140.71元;申请执行人已在诉讼保全阶段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喜春霞所有的位于清远市狮子湖大道××号狮子湖公馆116号房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喜春霞所有的位于清远市狮子湖大道××号狮子湖公馆116号房屋进行拍卖,但经过两次拍卖,均无人缴纳保证金而流拍。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上述的执行情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执行,除两次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未果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20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黄继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凤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