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5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陈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陈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975号原告白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白某某与陈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高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