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3执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卢炯烈、陈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炯烈,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3463号申请执行人卢炯烈,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陈飞,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卢炯烈与被执行人陈飞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269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炯烈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飞支付执行款110000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陈飞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飞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申请执行人卢炯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飞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炯烈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34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卢炯烈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陈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邹欣荣审 判 员 陆伟民审 判 员 潘饶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