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莫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莫建新,莫兆强,广州市裕兴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99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42-44号。负责人:谭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贤、李宗浩,均系该司职员。被执行人:莫建新,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第三人:莫兆强,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第三人:广州市裕兴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松柏北街99号106房。法定代表人:张兴。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莫建新、第三人广州市裕兴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莫兆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8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莫建新将广州市三元里大道460号首层物业场地归还给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裕兴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莫兆强应当协助被告莫建新将第三人各自占用的部分场地还给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莫建新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支付租金和管理费132300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莫建新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本案受理费5272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2230元,被告莫建新负担3042元,财产保全费1844元,由被告莫建新承担(被告承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莫建新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童于2017年0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32300元,执行费2385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关于归还物业部分,被执行人莫将新已将广州市三元里大道460号首层物业场地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执行完毕。关于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和管理费部分,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莫建新银行账户名下有存款13631.97元,已依法扣划,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关于交还物业部分,本院已执行完毕。关于租金和管理费部分,除扣划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29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土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