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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莉、韩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莉,韩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岳兴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莉,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莉,女,196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韩超,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莉、韩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