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莉、韩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莉,韩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岳兴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莉,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莉,女,196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韩超,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莉、韩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