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吴艳明与张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明,张志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719号原告:吴艳明,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被告:张志军,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明诉被告张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鲁N×××××号轻型厢式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鲁N×××××号轻型厢式货车。审判员 宋玉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欣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