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奥奇智慧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奥奇智慧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北京鸿腾驰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5层5181室。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奥奇智慧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规划设计楼层21层01号单元。法定代表人:冯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鸿腾驰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7层B-2007-044。法定代表人: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龙,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3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给付货币关系,未签订过任何合作性的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清偿欠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