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鹏,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8日,初中文化,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陈鹏驾驶“王牌”轻型自卸货车沿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吊湾豁岘至景家口的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km+300m处时,与马某某相向驾驶的未经登记注册的“五征”牌三轮汽车相撞,致三轮汽车乘车人朱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海霞符合强大钝性外力(交通事故)作用致其胸腔脏器严重受创而死亡。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鹏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急弯处超速行驶且遇相向来车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马文华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且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朱海霞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鹏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救援、抢救伤员,配合民警调查取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的协议,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鹏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立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鹏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鹏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对被告人陈鹏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鹏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陈鹏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人民陪审员 姚娟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成永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