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青岛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青岛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于德利,崔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原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负责人:毛红卫。被执行人:青岛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蕾。被执行人:于德利。被执行人:崔玉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青民四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193909.37元。2015年6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9日,恢复执行后的案号为(2017)鲁02执恢8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于德利、崔玉清共同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XX路1-1号房屋(青房地权市字第××号)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拍,流拍价为14014199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14014199元抵债,并于2017年6月19日缴纳执行费83594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青民四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王熙中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树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