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宝川与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川,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川,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宝川申请执行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