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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与张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张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81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49264770负责人:杨艳,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张晓华,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晓华名下皖E��××××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鲁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