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檀少良与望江县长岭镇黄家堰村张湾屋村民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少良,望江县长岭镇黄家堰村张湾屋村民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635号原告:檀少良,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江县长岭镇黄家堰村张湾屋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长岭镇黄家堰村张湾屋。负责人:查学华,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檀少良与被告望江县长岭镇黄家堰村张湾屋村民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檀少良以通过庭外协商的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少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檀少良负担。审 判 长 张中楼代理审判员 马海燕人民陪审员 查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德成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