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号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益祥物流有限公司与纪松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益祥物流有限公司,纪松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号民初2311号原告:焦作市益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汉族。被告:纪松亚,男,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负责人:李秀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妹,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益祥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纪松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委托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97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建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