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433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许明进与李拓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进,李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433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许明进,农民。被执行人:李拓建,农民。本院在执行许明进与李拓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拓建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62×××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拓建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62×××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3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军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程实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