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栾凤英与王恩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凤英,王恩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89号申请执行人栾凤英,女,汉族,饶河县,住饶河镇。被执行人王恩臣,男,汉族,饶河县,住XXX村。栾凤英与王恩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恩臣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按照判决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栾凤英与王恩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4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