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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凤菊申请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菊,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孙凤菊,女,1952年11月8日生.被执行人李琴,女,1953年4月30日生.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甘民初字第5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待冻结期限届满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5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生军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