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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田立英与谢义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英,谢义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716号原告田立英,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单中强、王英男(实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义光,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立英诉被告谢义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立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田立英负担。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