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名城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名城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108号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华,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呼和浩特名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509号中房大厦八层。法定代表人:杨森。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名城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667元,减半收取计8334元,由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