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诉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04行初28号公益诉讼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志强,检察长。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87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新,局长。公益诉讼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公益诉讼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上级检察院指派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益诉讼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益诉讼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慧鸣审判员 赵 欣审判员 惠宪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