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薛守保与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守保,方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3270号原告:薛守保,男,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平,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志强,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薛守保与被告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守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守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价款23000元并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方志强于2016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价款28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5000元,余款至今未归还。被告方志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方志强于2016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价款28000元,并约定最迟于2017年5月全部还清。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5000元,余款至今未归还。2017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到庭原告的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方志强欠原告23000元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综上,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薛守保2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08元,由被告方志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