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4962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灵华,男。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元元。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铁红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