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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明显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赵明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鲁为。被执行人赵明显,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赵明显罚金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刑初1005号文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1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审 判 员  王 帅助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