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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3155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155号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紫竹路盛荣花园店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7687941-1。法定代表人:潘玲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涛,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成,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蕊,女,汉族,1989年2月28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