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胡珩与景德镇市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珩,景德镇市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444号原告:胡珩,男,1982年4月9日生,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军(系原告之妻),女,1984年8月27日生,户籍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景德镇市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高新区民营陶瓷科技工业园105栋25号。法定代表人:汪烈武。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告胡珩与被告景德镇市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胡珩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珩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徐昕负担。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连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