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秀芹与马晓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秀芹,马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31号申请人:白秀芹,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马晓明,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白秀芹与被申请人马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秀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海尔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