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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龙胜国申请执行龙胜昌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胜国,龙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龙胜国被执行人龙胜昌因被执行人龙胜昌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01刑初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物质损失8885.61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龙胜昌的银行存款8935.61元至本院在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6232610580001654538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祥 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