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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8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满族,职高文化,案发前系北京空港方兴机动车检测场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日7时14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龙塘路庄子营村路口,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自西向东行驶时,适有张某(男,殁年47岁,河南省人)驾驶自行车由北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报警。经检验,被告人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周某负该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赔偿并获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单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艳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