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南启创家居有限公司、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启创家居有限公司,王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启创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娜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帅。上诉人河南启创家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24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启创家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未签订任何合同,更谈不上合同履行地在莱西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由圆通快递交付货物,收货地址为莱西市店埠镇东庄头王帅。故,莱西市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选择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