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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秀兰与刘萌萌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财保128号申请保全人:马秀兰,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辛寨镇吴庄村64号。申请保全人:吴晓雨,女,200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马秀兰,系吴晓雨母亲。被保全人:刘萌萌,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乔屯乡西吕邑村66号。被保全人:衡水鑫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陈家村。申请保全人马秀兰、吴晓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扣押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大队救援中心停放的被保全人刘萌萌驾驶的冀T×××××号货车。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大队救援中心的被保全人刘萌萌驾驶的冀T×××××号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二、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保全人马秀兰、吴晓雨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焦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