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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8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何祖明与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局直城镇建设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明,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局直城镇建设管理局,王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890号之二原告:何祖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滨,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局直城镇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农大新区。法定代表人:姜忠军,该局局长。第三人:王海涛,年龄不详。原告何祖明诉被告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局直城镇建设管理局、第三人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何祖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祖明以收到王海涛给付的全部诉讼钱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祖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何祖明承担。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曲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