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1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永远与王运来、张红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远,王运来,张红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永远,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运来,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红蕊,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皖0621执127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运来、张红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现申请执行人梁永远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运来、张红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运来、张红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开山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芳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