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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与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周勇、杨后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周勇,杨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严静,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女,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覃刚,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桥沱江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周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民营经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勇,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9月8日,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杨后超,女,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20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周勇、杨后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周勇、杨后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法律文书后十日内履行义务未果,告知了被执行人隐瞒、隐匿财产将受到的法律制裁。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由于法院诉讼保全所查封的土地和房产均存在一定瑕疵,不便于现在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询系统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询系统,先后查询了房管、车辆管理所、相关商业银行、及工商、民政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和条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查封财产便于处置的,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旭东审判员  李光映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辉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