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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柳晓梅与曹加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570号柳晓梅,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曹加飞,男,住所地甘州区柳晓梅申请曹加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10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晓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101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