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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姜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0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波,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2004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锦州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朝双检公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姜波与其朋友马某开车从锦州来到朝阳,住宿在本市转盘街附近的佳泰宾馆连锁酒店。2016年12月7日凌晨许,被告人姜波以去战友房间为由离开房间,到车旁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衣服、帽子,戴上手套,拿上作案工具,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在朝阳市双塔区商业路14号楼楼下,被告人姜波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铁钎子先后将被害人吴某、陈某、李某、高某停放在楼下的车窗玻璃撬下来,翻动车内物品,盗走陈某橙色本田XRV车内零钱十几元,盗走李某车内动物牙齿一袋。尔后,被告人姜波沿途来到朝阳市双塔区五一街三段6号楼和柳城路二段5号楼(新世纪小区)楼下,采取同样的作案方式先后将张某1、张某2停放在楼下的车窗玻璃撬下来,盗走张某1车内木质手串一个、钥匙扣一个;盗走张某2车内蓝色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张某1车内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0元,张某2车内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元。随后,被告人姜波又来到朝阳市双塔区五一街三段24号楼下,采取同样的作案方式将郎某、姜某停放在楼下的车窗玻璃撬下来,盗走姜某白色丰田CRV汽车车内孙中山纪念币一套、运动鞋一双、水杯一个、巧克力一板;盗走郎某银色本田车内黑色游骑兵牌电子狗一个。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姜某车内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8元,郎某车内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0元。2016年8月2日夜间,被告人姜波再次乘车来到朝阳寻找盗窃目标,在朝阳市双塔区松江路6-3号楼下,姜波采取同样的作案方式,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铁钎子将被害人富某停放在楼下的黑色长城哈佛H6汽车的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扶手箱内的人民币5500元。2016年7月26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姜波乘车到凌海市,在凌海市花园新村小区3号楼下,其采取同样的作案方式,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楼下的车窗玻璃撬掉,盗走黑色车内中华牌香烟两条,骄子宽窄如意牌香烟四盒,大重九牌香烟七盒,软盒天子牌香烟七盒,苹果平板电脑一部。经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车内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60元。2016年8月1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姜波在锦州市义县阳光花园小区18号楼3单元楼下,采取同样的作案方式,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楼下的车玻璃撬开,盗走车内铁观音茶叶两盒,中华香烟两条,四特牌白酒一瓶,茶具一套。经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车内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017元。随后,被告人姜波来到锦州市义县阳光花园小区18号楼下,采取相同的作案方式,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楼下的汽车玻璃撬开,盗走红色斯巴鲁森林人车内W2013三星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00元左右。经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孙某车内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2016年12月8日0时许,被告人姜波在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二段47甲楼下被抓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波无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26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姜波乘车至凌海市花园新村小区3号二单元楼下,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楼下黑色汉莱达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撬掉,盗走车内中华牌软包香烟两条、骄子宽窄如意牌普通包香烟四盒、大重九牌香烟七盒、软黄天子牌香烟七盒、苹果平板电脑一部。经凌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中华牌软包香烟两条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盗骄子宽窄如意牌普通包香烟四盒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被盗大重九牌香烟七盒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被盗软黄天子牌香烟七盒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合计鉴定价值人民币2760元。(二)2016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姜波窜至锦州市义县阳光花园小区18号楼3单元楼下,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楼下的车右后玻璃撬开,盗走车内天旭牌铁观音茶叶两盒,硬盒中华牌香烟两条,四特牌白酒一瓶,景德镇茶具一套。经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天旭牌铁观音茶叶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四特东方韵白酒鉴定价值人民币417元;被盗硬盒中华牌香烟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被盗景德镇茶具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合计鉴定价值人民币2017元。随后,被告人姜波窜至锦州市义县阳光花园小区18号楼南侧西数第一个车库门前,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楼下红色斯巴鲁森林人车的副驾驶后侧车玻璃撬开,盗走车内三星N2013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经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星N2013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三)2016年8月2日夜间,被告人姜波乘车窜至朝阳市双塔区松江路6-3号楼下,趁无人之机,用事先预备的螺丝刀、铁钎子将被害人富某停放在楼下的黑色长城哈佛H6汽车的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扶手箱内现金人民币5500元。(四)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姜波与其朋友马某驾车从锦州至朝阳,住宿在朝阳市转盘街附近的佳泰宾馆连锁酒店。同月7日凌晨许,被告人姜波趁同宿一室的朋友马某熟睡之机离开房间,穿戴上在车后备箱内事先预备的衣服、帽子、手套,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铁钎子等,窜至朝阳市双塔区商业路14号楼2单元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铁钎子相继将被害人吴某所有的灰色捷达轿车、被害人高某银色宝马520车、被害人李某的白色逍客SUV汽车、被害人陈某的橙色本田XRV的玻璃砸碎,翻动车内物品,其中将被害人陈某车内一些零钱盗走。嗣后,被告人姜波分别窜至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二段5号、6号楼楼下,相继用铁钎子和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张某2黑色丰田汽车、被害人张某1棕色大众途观SUV汽车车玻璃,盗走被害人张某2车内蓝色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盗走被害人张某1车内木质手串及钥匙扣一个。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蓝色诺基亚直板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0元。被盗手串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钥匙扣鉴定价值人民币20元。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张某2、张某1。之后,被告人姜波又窜至朝阳市双塔区五一街三段24号楼北侧墙边,将被害人姜某白色丰田CRV汽车右后侧玻璃砸碎,盗走车内孙中山纪念币一套、运动鞋一双、水杯一个、巧克力一板。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孙中山纪念币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运动鞋鉴定价值人民币20元,水杯鉴定价值人民币10元,巧克力鉴定价值人民币28元,合计被盗物品鉴定价值人民币108元。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姜某。同日,被告人姜波又窜至朝阳市双塔区五一街三段13号楼楼下,撬开被害人郎某的银色本田车左后侧玻璃,盗走黑色游骑兵牌电子狗一个。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鉴定,电子狗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黑色游骑兵牌电子狗已发还被害人郎某。另查,被告人姜波于2014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综上,被告人姜波实施盗窃12起(其中未遂3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2825元(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6500元,盗窃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32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陈述,2016年7月25日4点左右我把车停在花园新村三号二单元楼下,2016年7月26日7点半左右,我下楼发现轿车的左后车门玻璃被砸坏,车内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一台、中华方盒香烟两条、宽窄四盒、大重九七盒、天子七盒香烟被盗。我的车是黑色汉莱达轿车。2、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7月31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我把车停在阳光花园小区18号楼3单元门前,早上7点30分下楼的时候我发现我的车右后玻璃被砸了。我被偷了两盒天旭牌红色包装的铁观音茶叶、两盒红色包装的张一元茶叶、两条硬中华、一瓶四特东方韵酒,还有一套骨灰瓷、白色带粉色花纹的茶具,酒放在我车后座上来的,剩下的东西都放在后备箱来的。我的车是头朝西、尾东。3、被害人孙某陈述,2016年7月31日晚上18时至8月1日早上8时,我把车停在了18号楼南侧西数第一个车库门前,今天早上8时下楼的时候发现我的副驾驶后侧的玻璃被砸了,车里的东西被人偷走了。一部三星W2013手机,还有1000元左右的现金,都放在了我副驾驶的手扣内。我的车是红色斯巴鲁森林人。车停放时是车头朝西、尾朝东。4、被害人富某陈述,2016年8月2日晚上我将车停放在朝阳市双塔区松江路6-3家中楼下我就回家了,等到2016年8月3日早上6时我走到我车边发现左后车窗被砸碎了,我放在车内的扶手箱内钱包的钱不见了,我就报警了。被盗了55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共现金人民币5500元。被盗车黑色长城哈佛H6。5、被害人吴某陈述,2016年12月6日晚上九点至12月7日早6点半之间,在商业路14号楼2单元门前我的车玻璃被砸了,车内被翻动了,但是没有丢失物品。我的车是灰色捷达轿车。在我们小区还有两辆车被砸,车内应该也是被翻动了。6、被害人陈某陈述,2016年12月6日下午两点至12月7日早上7点之间在双塔区商业路14号楼下,车右后侧玻璃被砸了。车内手扣里、后备箱和中间扶手箱都被翻动了,被盗了十几元零钱。我的车是橙色本田XRV汽车。我们商业路14号楼下还有两家的车玻璃被砸了。7、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12月6日晚上7点半至12月7日早上7点之间在双塔区商业路14号楼下,我的车右后侧车玻璃被砸了。车内没有发现什么物品被盗,车内的手扣、中间扶手箱和后备箱都被翻动的很乱。我的车是白色逍客SUV汽车。8、被害人高某陈述,2016年12月7日9时20分左右我把车停放在朝阳市双塔区商业路财政局家属院,早上9点多发现我的右后车玻璃被砸了,车内被翻了,但是没丢什么东西。我的车是银色宝马520,被砸的车玻璃价值5000元人民币左右。9、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6年12月6日晚上8点至12月7日早上8点之间,在商业路6号楼前,我的车左后侧玻璃被砸了。车内有一个蚕豆钥匙扣被盗了,椭圆形的上面刻有一个羊的图案,钥匙扣价值几十元,在我车的手刹的一个空处放着。车的后备箱及整个驾驶室都被翻的很乱。我的车是棕色的大众途观SUV汽车。我车内当时还有一串手串,之前报案的时候忘记跟公安机关说了,手串是黑色的金丝楠木手串,当时我把它放在车内档把上套着了。10、被害人姜某陈述,2016年12月6日17时左右至12月7日7时之间,在五一街3段24号楼北侧墙边,我的车右后侧车玻璃被砸了,像是被撬下来的。车内丢失了一套孙中山纪念币,都是面值5元的硬币,一共十枚。一双蓝灰色的棉鞋,鞋的外侧有个N,这双鞋2015年12月份花400多元买的。一个带有蓝色保温套的水杯,2016年5月花30元买的。一板巧克力,2015年12月花80元买的。我的车是白色本田CRV汽车。11、被害人郎某陈述,2016年12月6日晚上至12月7日早晨,在双塔区五一街三段13号楼下,我的车左后侧玻璃被砸了,副驾驶的手扣也被扣坏了,里面被翻动了,一个游骑兵牌的电子狗被盗了,2015年6月花600元买的,在中间扶手箱里放着了。我的车是银色本田CRV。12、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6年12月6日晚上10点至12月7日早晨7点半之间,在双塔区柳城路2段5号楼楼下的停车处,我的车驾驶员位置的车玻璃被砸,我的手机被盗了,蓝色的诺基亚直板手机,十三四年前花2000元买的,现在价值20元左右。我的车是黑色丰田霸道车。13、证人马某证实,姜波是我朋友。我跟姜波大概是在2016年12月6日14时30分左右到的朝阳,到了之后李东领着我跟姜波直接去的宾馆,当时李某已经订好房间了,吃完饭唱完歌大概是23时多,我跟姜波就回宾馆了,姜波说要去12楼战友房间待会,我就先睡觉了。第二天凌晨不到4点的时候,姜波敲门回来,上午十点多,我和姜波就回锦州了。姜波说他没驾照,让我开车拉他过来,我开的黑色别克轿车,这车是姜波借来的。姜波去战友房间上衣穿的是黑色带格的棉袄,黑色裤子,黑色皮鞋,手里拿个黑色手包。车钥匙一直在姜波手里了。姜波凌晨四点回来后衣服裤子没有变化,但是鞋子变化了,穿的是一双浅蓝色的运动鞋,鞋上有个“N”的字母。当时他手里没有多什么东西,但是在我跟姜波往锦州返程的路途中,姜波让我停了一次车,他下车从后备箱拿了一本纪念币,我记得好像是孙中山纪念币,然后姜波就把纪念币给收起来了,我俩就继续往锦州开。我跟姜波之前也来过一次朝阳,应该是8月份,当时是夏天,姜波跟我说来朝阳溜达一圈,其实他是要来朝阳偷东西。这次我俩是从锦州包出租车过来的,到朝阳都已经快半夜12点了。姜波都是偷车里的东西,都是姜波指挥司机开车,到地方之后姜波就下车了,我在车上等他。大概一个小时之后等姜波回来,我俩就直接坐包的出租车回锦州,到锦州也就第二天凌晨三、四点,这次我俩来朝阳,我不清楚他偷了什么东西,就是回到锦州之后,姜波会请我吃饭喝酒。这次姜波给我了一条星月菩提的项链,我没在朝阳单独偷过东西。我和姜波还去过两次凌海,第一次是在夏天7、8月份,这次我俩是包出租车去的,到凌海是半夜12点了,坐车到偷东西的地方,到了之后姜波下车去偷,我在车上等他,他偷了什么我不知道,好像是给我200元钱和几盒烟。第二次去凌海是大前天,这次是我开黑色别克车拉姜波去的,车是借来的,当时姜波让我把车开到凌海一个公园附近,我在车上等他,回来之后就直接开车回锦州了。我和姜波还一起去过绥中,当时是包出租车去的,我在车上等的姜波,之后他给了我一串手串,软盒玉溪。我俩还去过葫芦岛,应该是从绥中回来后的第二天,当时姜波给的我手串和烟。我俩还去过盘锦。姜波偷东西时带工具,他的工具放在他随身背的包里,有螺丝刀、手套、帽子和手电筒。我没偷过东西。出租车司机都是姜波的微信好友,姜波只付运费,别的不给,司机不知道我和姜波去干什么。姜波一共给了我5、6串手串,20来盒烟,再就是请我吃饭喝酒。我知道他这些东西是偷来的。夏天时,姜波穿黑色薄的长袖上衣、深灰色牛仔裤、黑色板鞋,前几天去朝阳时,姜波穿的黑色棉袄、黑色裤子、黑色皮鞋,我穿的黑色棉袄,灰色牛仔裤,黑色运动鞋。1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证人马某处的物品搜查及扣押情况。1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姜波处的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16、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姜波作案时所穿衣物、帽子、口罩、手套、作案工具铁钎子、多把螺丝刀、手电筒;被害人张某2被盗诺基亚手机、被害人张某1被盗钥匙扣、被害人姜某被盗巧克力、纪念币、运动鞋、水杯的情况。17、指认现场照片及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姜波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18、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1)朝涉价认字【2016】第284号鉴定证实,被害人吴某等人车内被盗财物:手串价值200元,钥匙扣20元,巧克力价值28元,运动鞋价值20元,纪念币价值50元,水杯价值10元,合计328元。(2)朝涉价认字【2017】第058证实,被告人姜波盗窃诺基亚手机价值20元,电子狗200元,合计220元。19、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义价认2016第(064)号价格认定证实,三星手机价值1000元。(2)义价认2016第(065)号价格认定证实,茶叶价值200元,白酒价值417元,香烟900元;茶具500元,合计2017元。20、凌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香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760元。21、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手串、钥匙扣发还张志新的情况;纪念币、运动鞋、巧克力、水杯发还姜某的情况;蓝色诺基亚直板手机发还张某2的情况;黑色游骑兵牌电子狗发还郎某的情况(章明匡代领)。22、(1)义县公安局现场勘察卷宗第2016080009号证实,被砸车辆红色斯巴鲁吉普轿车,该车的停放位置、车被砸、被翻动的情况。(2)义县公安局现场勘察卷宗第2016080010号证实,被砸车辆黑色丰田吉普轿车,该车的停放位置、车被砸的情况及车内临近被砸车门的座位下脚踏处的白色包装纸上有一枚不完整踩踏鞋印【鞋印前段呈波折型花纹(拍照提取)】,后座位置上有一堆购物塑料袋。2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姜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1日被刑满释放。24、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姜波的到案情况。2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波的自然身份。26、被告人姜波供认上述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128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节事实中盗窃被害人李某车内动物牙齿一袋的事实,无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为此对该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姜波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姜波犯盗窃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姜波上述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姜波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12277元。(其中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760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17元;被害人富某人民币5500元;被害人孙某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白 兰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人民陪审员  XX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