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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林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232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林城,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文盲,户籍地为福建省云霄县,案发前住漳州市龙文区钱隆学府10栋703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林城被控盗窃一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6日以云检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权、郑贤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林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22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张林城在云霄县莆美镇泰景11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此的闽E×××××白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7560元。二、2016年9月24日18时多,被告人张林城在云霄县莆美镇泰景9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闽E×××××紫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7776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林城将上述二辆摩托车销赃他人,得款4900元。再查明,被告人张林城于2017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视频截图、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表、户籍证明、车辆信息、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61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害人朱某、陈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云霄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云价认定(2017)249号价格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53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适用法律正确,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追究张林城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责令其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张林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林城有其他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张林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林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林城分别退赔被害人朱建华、陈小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五百六十元、七千七百七十六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林城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东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潮云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