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袁志菊申请执行杨仁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菊,杨仁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袁志菊,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河清镇广红村。被执行人:杨仁友,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蓬安县正源镇石牛村。本院在执行袁志菊申请执行杨仁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志菊撤销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