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6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义,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现租住福建省福安市。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义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喆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义伙同唐某(已判刑)利用手机微信向多人销售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于2017年2月19日将含有104个淫秽视频的U盘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卖给缪某2。另查,同案犯唐某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唐某交代及其刑事判决书,证人缪某2证言,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义以牟利为目的,结伙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悔罪表现,且同案犯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义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魏臣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