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大新县大华化肥厂、杨啟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新县大华化肥厂,杨啟宏,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保12号申请执行人:大新县大华化肥厂,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万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钟振华,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达,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啟宏,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被申请人: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杨啟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大新大华化肥厂与杨啟宏、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杨啟宏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桂A×××××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啟宏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桂A×××××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