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4921刘冠勇与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冠勇,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921号申请执行人刘冠勇,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银山路7号办公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庞利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冠勇与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其履行义务;2、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6年11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其经营场所在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院内,该公司的资产已抵押给银行,且被众多案件查封。4、2016年11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信息。5、2016年11月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6、2016年11月向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未查询到相关信息。7、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8、另查明,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皆被另案查封。9、再查明,被执行人所在地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经评估拍卖资产处置完成,并交接完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7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03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詹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修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