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李汉银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汉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587号罪犯李汉银,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2003)阜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汉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汉银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7日作出(2004)刑复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汉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5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汉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汉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汉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汉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