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银武诉黄贤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武,黄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张银武。被执行人黄贤明。申请执行人张银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黄贤明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银武货款796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询问,并向本院报告财产;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贤明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被执行人黄贤明名下有一辆轩逸牌小车(没有控制);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被执行人黄贤明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申请人张银武已与被执行人黄贤明私下达成还款计划,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7年7月17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思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