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91刑更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罪犯侯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314号罪犯侯涛,男,生于1978年2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当阳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当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执行中,2015年7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7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侯涛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四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沙洋监狱局和2016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四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沙洋监狱局和2016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侯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执行部分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周永平审判员 叶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