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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鲁成军与包云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成军,包云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3839号原告:鲁成军,男,1981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云图,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鲁成军诉被告包云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鲁成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鲁成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佟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五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