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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保定德凯电器有限公司与济南建达超越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德凯电器有限公司,济南建达超越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1479号原告保定德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区魏村镇谢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098718466G。法定代表人张文波,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南建达超越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5层C区1501-C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186580XA。法定代表人乔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德凯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建达超越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德凯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南建达超越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兴华支行(账号37×××86)的存款9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德凯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南建达超越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兴华支行(账号37×××86)的存款900000元,冻结时间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戎福友审 判 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芹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