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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银川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孔学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学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645号原告:银川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兴业巷52号。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艳,女,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孔学礼,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学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银川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