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金花、乔宝俊与章巧文、尹明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金花,乔宝俊,章巧文,尹明哲,吴桂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花。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宝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翠,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巧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明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桂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负责人:张春云。上诉人胡金花因与被上诉人乔宝俊、章巧文、尹明哲、吴桂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2民初4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金花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胡金花在一审中诉求具体、明确,虽与乔宝俊的诉求不一致,但与一审法院认定胡金花与乔宝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属不同概念,故一审法院应开庭审理查明胡金花与乔宝俊的诉求正确与否,而不应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欲获得实体法上支持的诉讼主张。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胡金花与乔宝俊作为受害人亲属依据交通事故的事实已向法院提出要求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费用具体明确,属诉讼请求明确,虽然二人在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数额上有些不同,但这属于二人分别主张各自护理受害人而支出费用,应当包含在胡金花与乔宝俊的诉讼请求主张中,该费用是否予以支持、支持的具体数额应在开庭审理后依法确定。因此,本案诉讼请求具体明确,一审法院应继续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2民初48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黎明审判员 徐 宁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秋芳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