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柴运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柴运顺,刘召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9421924N。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号*号楼门面房。负责人:龚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81039593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运顺,男,生于1967年12月16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应朝,南召县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77054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召洪,男,生于1958年12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柴运顺、刘召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周 飞审判员 张继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