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马恩华与丁平胜、定远县京东国际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恩华,丁平胜,定远县京东国际商务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404号原告:马恩华,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现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如,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富,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平胜,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定远县京东国际商务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金山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913411250709072142。法定代表人:杨孝荣,该酒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刚,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恩华与被告丁平胜、定远县京东国际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马恩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恩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恩华负担。审 判 长 王梦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