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民终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盖州市森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凤城市宏大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盖州市森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凤城市宏大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1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州市森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盖州市东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黄恩相,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波,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城市宏大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马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盖州市森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凤城市宏大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盖州市森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盖州市森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盖州市森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上诉人盖州市森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孔亮亮代理审判员 槐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东霞 更多数据: